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社区、本村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利用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做好本社区、本村的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