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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