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补偿,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