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命名以及享受税收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受赠物品或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命名以及享受税收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受赠物品或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