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