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补建,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