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市各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