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