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发展和改革、价格、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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