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8-24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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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第二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符合公路... 第三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市)... 第四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公路的... 第五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市域公路... 第八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道路和设施规划等,涉及公路规划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交... 第九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 第十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交通运输...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或者环境敏感区域的,市和...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必要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公...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并与其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试运营满两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 第十五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必要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等公交设施。 道路...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由所在地的市和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由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养护规定进行养护。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的养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立公路养护作业... 第十九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隧道的监测与检查。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 第二十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移交管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因公...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过江隧道应当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影响保护区。 过江隧道两岸段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和结构边线两侧各三十...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除与隧道有关的维护作业和突发事件处置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一)敷设、埋设、架...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应当进行隔离或者绿化,用作建设道路、公园、公共停车场、养护工区等公益性设施时,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涉路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影响交通安全的项目,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对涉及经营性公路的...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路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小的涉路施工项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可以以技术评价意见简本等方式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技术...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穿越、跨越公路的各类道路、管线、设施进行改造、维修,并改变其与公路之间原有净高、净宽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公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变更。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被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并依法协... 第三十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