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的养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重要依据。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