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移交管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等原因,原有公路不再作为公路使用的,应当按照公路报废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原管理单位移交给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属于村道的,由原管理单位移交给村道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等原因,原有公路不再作为公路使用的,应当按照公路报废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原管理单位移交给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属于村道的,由原管理单位移交给村道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