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过江隧道应当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影响保护区。
过江隧道两岸段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和结构边线两侧各三十米、水中段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和结构边线上下游各五百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隧道两岸段控制保护区外各一百米、水中段控制保护区外各五百米范围内为影响保护区。
公路过江隧道建设单位应当在隧道投入运营前设置保护区的边界标志、标识。运营单位应当维护、完善保护区的边界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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