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一)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管线隧道、高压线路等设施;
(二)因抢险、防汛需要的修筑或改造堤坝、河道水渠、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三)因满足航道维护需要的水下施工、疏浚改造河床;
(四)架设浮桥、抽取地下水;
(五)其他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建(构)筑物。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保护过江隧道安全,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提交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抄送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对过江隧道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前还应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并在作业前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对于经批准实施的施工作业,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和指导作业单位做好过江隧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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