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除与隧道有关的维护作业和突发事件处置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
(二)爆破、锚泊、取土、地基强夯;
(三)倾倒废弃物、设置大型堆场;
(四)其他危及过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过江隧道水中段上游一千米、下游三千米范围的河道内,禁止采砂。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
(二)爆破、锚泊、取土、地基强夯;
(三)倾倒废弃物、设置大型堆场;
(四)其他危及过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过江隧道水中段上游一千米、下游三千米范围的河道内,禁止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