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隧道的监测与检查。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者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发现公路桥梁、隧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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