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由所在地的市和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由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村道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经营性公路的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公平地选择符合要求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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