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试运营满两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村道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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