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并与其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未移交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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