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必要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等公交设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公路沿线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设置或者调整审批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公路沿线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设置或者调整审批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