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或者环境敏感区域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