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