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申请新建与公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或者申请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许可。
各等级公路交叉、重叠的,按照较高等级的公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各等级公路交叉、重叠的,按照较高等级的公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