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变更。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公路致使相关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需要改动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由新建、改建公路的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新建、改建公路致使相关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需要改动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由新建、改建公路的建设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