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穿越、跨越公路的各类道路、管线、设施进行改造、维修,并改变其与公路之间原有净高、净宽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并负责相关标志标牌的更新,但改变后的净高、净宽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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