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被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并依法协助其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违法或者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并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及时修复。公路经营企业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车辆违法或者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并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及时修复。公路经营企业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