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公路的养护资金。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县道、乡道的提升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对村道的提升改造予以补助。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公路的养护资金。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县道、乡道的提升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对村道的提升改造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