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优化景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市建立健全环境承载力预警体系,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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