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色和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建设前瞻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方案,鼓励面向国际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