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推进工作委员会设置的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推进工作委员会设置的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