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