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文化国际交流合作:
(一)依托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书画院等场所,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戏剧、音乐、舞蹈、影视、动漫、文学、美术、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交流活动;
(二)引进在文化领域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
(三)支持创作富有杭州特色和国际元素的文化作品;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五)加强与国际知名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建设国际文化交流平台。
(一)依托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书画院等场所,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戏剧、音乐、舞蹈、影视、动漫、文学、美术、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交流活动;
(二)引进在文化领域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
(三)支持创作富有杭州特色和国际元素的文化作品;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五)加强与国际知名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建设国际文化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