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推进跨湖桥、良渚、南宋皇城、西溪湿地等文化遗址保护与开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丝绸、茶叶、中医药、金石篆刻等特色文化。培育时尚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