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