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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