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