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