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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