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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