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