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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