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