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