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