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