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