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