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