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