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