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单位建立各自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